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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物价局加强督导 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
添加时间:2010/11/15 16:20:17 浏览次数:

为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、规范运营,促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,省物价局加大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督导力度,使我省第三季度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较上半年提高3.4个百分点。
    据统计,2010年第三季度,全省各市县自来水供水量合计7650.02万吨,按自来水供水量计算,应收污水处理费5553.5万元,实收污水处理费5008.6万元,污水处理费征收率73.9%,比上半年70.5%提高3.4个百分点。海口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最多,为2442万元,屯昌县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最少,为0.5万元。征收率在90%以上的有9个市县,分别是: 三亚市100%、五指山市100%、乐东县100%、儋州市97.3%、琼海市96.6%、琼中县96.6%、保亭县95.8%、白沙县91.7%、海口市90.6%;征收率在30%以下的分别为:屯昌县1.8%、昌江县21.5%、澄迈县21.7%。
    总体上看,各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均有所提高,但各地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仍然不平衡,乐东县、琼中县和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分别比上半年提高7.14、3.74、3.45个百分点,白沙县和定安县等地的征收率有所下降,屯昌县的征收率仍然最低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仍未得到重视。
    为督促各市县重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,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,省物价局一方面要求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,对本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,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。另一方面,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函〔2010〕266号通知精神,近日将会同省水务厅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专项督导检查,督促各市县认真执行琼府〔2008〕58号文件精神,加强领导和宣传力度,做到任务明确,责任落实,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进一步提高,促进生态省建设。